只有一方盖章,也能算“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山西平遥:依职权监督一起行政非诉执行和解案 消息
原标题:只有一方盖章,也能算“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山西平遥:依职权监督一起行政非诉执行和解案
“我们已将法院执行的3万元全部发放到残疾农民工手里,工人们很感动……”近日,山西省平遥县检察院检察官接到来自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的电话。检察监督取得了良好效果,办案检察官颇感欣慰。
2022年3月,平遥县检察院依照省、市检察院的部署安排,依职权对县法院近三年来涉及民生民利、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执行案件开展专项监督。在专项监督过程中,检察官发现,一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法院申请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执行和解协议上,只有被执行企业某橡胶公司的盖章,并无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签名或盖章,县法院却以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执行完毕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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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的规定,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经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或者是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可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但这起案中,只有一方当事人的盖章,这也能算“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吗?该案的执行和解协议是否真的履行完毕了?
检察机关立即对该案依职权开展监督。经调查核实,办案检察官发现,该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竟然涉及50余名残疾农民工的工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42条之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于是,办案检察官分别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取了张某等50余人投诉某橡胶公司拖欠其工资及社会保险费行政案件的相关证据材料,向县医疗保障局调取某橡胶公司为张某等50余人缴纳社会医疗保险的相关证据材料,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某橡胶公司相关负责人了解张某等50余人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工资情况以及执行和解协议情况。经过全面调查,办案检察官了解到,张某等50余人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工资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该案实际上并没有真正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也并未执行完毕。
检察官由此认为,该案的执行和解协议内容、程序均不合法,检察机关应依职权予以监督。然而,如果只是向县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工人们恐怕还是拿不到工资等待遇,争议依旧得不到实质性解决。
为了能够更好地化解行政争议,维护工人们的合法权益,平遥县检察院邀请了县法院执行人员、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某橡胶公司相关负责人等举行了公开听证。听证会上,办案检察官介绍了基本案情和案件执行情况,并对某橡胶公司释法说理,积极促进争议化解。某橡胶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受疫情影响,目前公司的经营存在一定困难,但他们一定会尽全力支付张某等50余人的工资等。
2022年7月14日,平遥县检察院向县法院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对该案恢复执行,并依法规范履行执行工作,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收到检察建议后,县法院立即对该案恢复执行。某橡胶公司随后主动缴纳了3万元,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放给了50余名工人,其余费用某橡胶公司表示将积极履行。
在办案过程中,检察官还发现,某橡胶公司在制度建设、日常管理等方面存在诸多漏洞。秉承“办案多想一层,社会治理就多前进一步”的理念,平遥县检察院从完善人事管理等方面入手,为该企业量身定制了检察建议书,提出多条完善管理的意见,推动企业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合法、规范经营。(霍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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